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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老吉”與“加多寶”又起糾紛之商標申請、商標異議、商標駁回復審

 二維碼
發(fā)表時間:2019-05-05 11:16


  自2012年合作“破裂”后,國內兩大涼茶品牌“王老吉”與“加多寶”紛爭不斷。圍繞著一件包含“正宗涼茶”的商標,雙方近3年來多次“過招”。


  近日,雙方此番商標“恩怨”有了新的進展。根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日前公開的終審判決顯示,廣州醫(yī)藥集團有限公司(下稱廣藥集團)的上訴理由最終未能得到法院支持,其最終不得不面臨第13387662號“正宗涼茶王老吉 創(chuàng)始于1828年及圖”商標(下稱訴爭商標)被宣告無效的結果。


  記者了解到,廣藥集團曾于訴爭商標申請注冊日同一天,在藥物飲料、嬰兒食品等第5類商品上提出與訴爭商標標志完全相同的一件商標的注冊申請,但與訴爭商標的遭遇相似,被他人提出了無效宣告請求,目前商標狀態(tài)為無效。


  “正宗”二字招惹事非


  據了解,訴爭商標由廣藥集團于2013年10月18日提出注冊申請,2015年4月21日被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在啤酒、果汁、無酒精飲料、植物飲料等第32類商品上。


  在獲準注冊將滿一年之際,訴爭商標遭到廣東加多寶飲料食品有限公司(下稱加多寶公司)提出無效宣告請求。


  2016年2月16日,加多寶公司針對訴爭商標向原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原商評委)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主張訴爭商標帶有欺騙性,使用在核定商品上容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的質量、品質等特點產生誤認,而且廣藥集團系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訴爭商標的注冊。據此,加多寶公司請求原商評委宣告訴爭商標無效。


  經審查,原商評委認為,訴爭商標包含的“正宗”二字可理解為“正統(tǒng)的、真正的”,將上述文字作為商標使用,已超出對商品品質的正常描述,易使消費者對商品的質量特點產生誤認,而且訴爭商標使用在啤酒等非涼茶商品上,易使消費者對商品的原料等特點產生誤認。


  對于廣藥集團是否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訴爭商標的注冊,原商評委認為,加多寶公司未提交證據證明訴爭商標系以偽造申請書件或其他證明文件騙取商標注冊,或者訴爭商標的申請注冊系擾亂商標注冊秩序、損害公共利益、不正當占用公共資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所以加多寶公司的相關主張缺乏事實依據。


  綜上,原商評委認為加多寶公司提出的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遂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裁定,對訴爭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廣藥集團不服原商評委所作裁定,隨后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稱,作為“王老吉”涼茶的經營者,廣藥集團稱其產品為“正宗涼茶”并未超出對商品質量的正常描述,雖然訴爭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包括啤酒等非涼茶商品,但根據日常生活經驗,消費者顯然不會認為啤酒等商品是“涼茶”,訴爭商標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消費者的反應是上述商品是由廣藥集團生產,不會對商品的原料產生誤認,而且訴爭商標是廣藥集團的“王老吉”系列商標之一,已經同廣藥集團建立起了唯一對應關系,不會導致相關公眾產生誤認。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正宗”一般是指行業(yè)、學術、思想等的嫡傳承繼,“涼茶”指代傳統(tǒng)中草藥植物性飲料的通稱,具有清熱解毒、生津止渴、祛火除濕等功效。如果將帶有“正宗涼茶”字樣的訴爭商標使用在啤酒、果汁、無酒精飲料等非涼茶商品上,容易使相關公眾認為相關商品含有涼茶成分,從而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產生誤認。雖然“涼茶”屬于植物飲料的一種,但結合“正宗”二字使用在植物飲料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質量、品質等特點產生與商品本身屬性不相符的錯誤認識。綜上,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于2018年9月21日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廣藥集團的訴訟請求。


  欺騙性之虞得以厘清


  廣藥集團不服一審判決,繼而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主張我國商標法及相關規(guī)定并不禁止含有“正宗”文字的商標獲準注冊,訴爭商標并不應因含有“正宗”文字而當然被宣告無效;訴爭商標包含的“正宗”二字沒有超出對商品品質的正常描述,使用在植物飲料商品上不會導致消費者對商品品質產生誤認;訴爭商標使用在非涼茶商品上,不會導致相關公眾認為其含有涼茶成分而產生誤認;訴爭商標是廣藥集團的“王老吉”系列商標之一,基于“王老吉”商標具有較高的知名度,訴爭商標已經同廣藥集團建立起唯一對應關系,能夠起到區(qū)分商品來源的作用,不會導致相關公眾產生誤認。


  面對注冊商標將被宣告無效的結果,為了保住訴爭商標在其主營的涼茶植物飲料商品上的注冊,廣藥集團以退為進,在二審訴訟程序中聲明僅主張保留訴爭商標在植物飲料商品上的注冊,放棄訴爭商標在其他核定商品上的注冊。


  經審理,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指出,判斷標志是否具有欺騙性,應當從社會公眾的普遍認知水平及認知能力出發(fā),審查標志的含義和內容與商品本身的屬性是否相符,是否足以使社會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產地產生錯誤認識。對于社會公眾基于日常生活經驗、邏輯法則、商業(yè)慣例等能夠明顯排除其欺騙性且不存在誤導的,可以不認定為我國商標法規(guī)定的帶有欺騙性的情形。


  鑒于廣藥集團已經放棄訴爭商標在植物飲料以外其他核定商品上的注冊,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就訴爭商標在植物飲料上是否構成我國商標法所指帶有欺騙性的標志進行評述認為,雖然按照社會公眾的通常理解,訴爭商標包含的“涼茶”二字指代的是具有一定功能性、含傳統(tǒng)中藥成分的植物性飲料,但由于訴爭商標不僅含有“涼茶”二字,而且含有“正宗”字樣,當其使用在植物飲料商品上時,由于“正宗”二字的存在,可能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質量、品質等產生某種誤認。而針對廣藥集團有關訴爭商標基于其“王老吉”商標的知名度等因素應予維持有效的上訴理由,法院認為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而不能成立。


  綜上,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駁回廣藥集團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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