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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注冊】如何判斷圖文組合商標與文字商標是否近似?商標駁回復審-境外商標注冊-深圳商標注冊-美國商標注冊 二維碼
發(fā)表時間:2019-03-30 15:15 案情簡介 第1730929號“寒育HY及圖”商標于2000年提交注冊申請,2002年被核準注冊使用在米、谷類制品等第30類商品上,后轉讓至哈爾濱市方正縣寶興新龍米業(yè)有限公司。 與寶興新龍米業(yè)有限公司所處經營地相同區(qū)域的一名自然人,在與“寒育HY及圖”商標相同或類似的商品上在后申請注冊了“方正寒育”商標,寶興新龍米業(yè)有限公司遂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經審查,原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該商標無效,該自然人隨后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歷經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駁回起訴、上訴至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兩審訴訟程序,該自然人的訴訟請求未能獲得法院支持,涉案“方正寒育”商標最終被宣告無效。 案件評析 我國商標法第三十條作為商標權利人提起異議、無效最常使用的相對理由,相關案件中爭議焦點主要為商品或服務是否構成相同或類似、商標是否構成相同或近似、是否容易造成混淆誤認。 在權利商標為圖文組合商標、訴爭商標為文字商標時,訴爭商標申請人通常為以文字在主要識別部分、外觀等方面存在區(qū)別為由進行抗辯,但通過該案原商標評審委員會、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一致的審查結果,可以明確對這一問題的審查思路及較為統一的審查標準。 第一,主要識別部分的明確。商標的主要識別部分應以普通相關公眾的認知水平、我國消費者對文字具有的更高注意力以及文字相對圖形易呼叫的固有特征綜合判斷,對于在我國注冊的圖文組合商標,其主要識別部分一般為文字部分。 第二,是否產生新含義的區(qū)分。在訴爭商標直接截取圖文組合商標中文字部分或完整包含圖文組合商標文字部分的情況下,需要比對訴爭商標的含義。直接截取他人臆造文字部分、在文字部分基礎上添加固有詞匯、形容詞等方式,均不能形成與權利商標相區(qū)分的、新的含義。 第三,是否容易造成混淆誤認的考量。該案中,權利商標文字部分為“寒育”,權利人主體地處方正縣,訴爭商標不僅不能與權利商標區(qū)分,反而會進一步造成與權利商標的混淆。 |